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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炎疫苗的接种注意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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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对于疫苗的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

肺炎疫苗的接种注意事项

2、何杰金氏病患者如需接种疫苗可在治疗开始前10天给予。如果进行放疗或化疗至少应在开始前14天给予,以产生最有效的抗体免疫应答。治疗开始前不足10天及治疗期间不主张免疫接种。

3、严重心肺功能障碍的病人注射肺炎23时要谨慎,可能会发生相当严重的全身性反应。任何发热性的呼吸系统疾患及一些活动性感染都应推迟使用肺炎23。

4、及哺乳妇女慎用。

5、免疫缺陷病人,应于术前两周接种。

6、脾切除者,每5年加强免疫一次,每次注射剂量0.5ml。

7、对10岁以下脾切除或患有镰状细胞性贫血的儿童,应每隔3~5年加强免疫一次,每次注射0。5ml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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